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经济合同管理,规范签约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经济风险,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以学院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合同包括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物资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作办学及其他涉及经济内容的合同。
第四条 凡涉及学院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都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五条 学院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学院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委托人。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和院办企业,未经学院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提供担保。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依其职责负责合同文本的管理工作。
(一)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实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合同的市场询价和资信调查;负责合同谈判和起草;经授权代表学院签订合同;负责合同的全部履行和后续服务工作;负责与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争议或纠纷处理。负责建立本单位合同管理台帐,对本单位所承办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纠纷等情况进行登记,并每年年末报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业务主管部门是合同的督办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合同的市场资信复查;协调有关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督办合同的执行和落实;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负责合同的维权监督。
(三)审计处是合同的审核部门,其职责是:监督学院合同依法按照程序签订;合同审核;审核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严密、可行,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学院下属法人单位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其他合同管理审核工作。
(四)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是合同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制定、修改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负责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对合同统一编号,建立合同档案,登记台帐,分类归档;参与学院重大合同的谈判及起草工作;管理使用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印章;做好合同的存档、备案工作。
(五)纪检监察处是合同的监督部门,其职责是:保证合同的调查、谈判、审查、签订、履行的全过程按规定进行;纠正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事件,并依法处分或提请处分;对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事件有权暂停或提请终止进行。
第十条 重要经济合同需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核把关,以确保学院经济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至少一式四份,其中正本至少两份,由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和学院财务处(报账时附件)各一份。复本两份,由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各一份。并且以上四个部门要做好合同相关资料的建档及归档工作。
第三章 合同签署权限
第十二条 合同签署权限如下: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由院长签署;标的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合同由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签署;标的在1万元以内的合同由院长授权业务主管负责人签署。
第十三条 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和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授权委托书的办理。学院授权委托书文本一式三份。重大合同一事一授,也可一年一授,具体方式由院长确定。授权委托书签署完毕由受托人、学院办公室及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留存并备案。
第四章 审签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对经济合同实行会签审批制度。经济合同文本形成后,由项目承办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处、合同管理办公室分别审查会签;报请院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枣庄职业学院印章。
(一)申报。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授权范围内,事先填写“经济合同审签单”(在纪检监察处网站下载),随同合同初稿及招投标等有关资料,一并按程序办理审查批准手续。
(二)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各审签部门应按本办法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签批用印。主签人在“审签单”上签署意见后,由学院办公室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枣庄职业学院”印章。在此项业务办理完毕后将“审签单”、合同文本原件、验收单连同招投标材料各一份留存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承办部门向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呈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经济合同(或物资采购)审签单》外,必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一)属于招标采购的,需提供招标采购审批表、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相应材料。
(二)非招标采购的,需提供相关审批表等相应材料。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各承办部门办理合同审核、审签事项时,应指定本单位承办人员具体负责,其它外单位人员不得办理。
第十七条 合同订立并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审签单”、合同文本原件、验收单连同招投标材料及合同初审材料留存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由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留存归档。对各承办部门及业务部门直接签署完成的合同,如果合同文本中存在明显错误的,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有权要求订正,否则不予备案。对未备案的合同,不得做为报销依据。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履行的责任部门,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负责向合同管理办公室出具合同履行完毕说明书,对未能如约履行的合同要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确需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的,需经双方协商后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按前面审签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
第二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经业务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审计处(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验收完毕并签字后,学院财务处根据合同文本及合同审签单上的各部门签字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于以下的情形,财务处不得办理资金结算:
(一)合同审签手续不完善的;
(二)没有经费预算的;
(三)合同未归档备案的;
(四)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合同项目完毕,验收合格,合同自行终止。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学院经济和其他损失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审签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各审签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禁合同经办部门恶意拆分合同(含补充合同),降低标的额,规避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查。
第三十条 在合同谈判、起草、签订、履行过程中,严禁相关部门和个人为交易方提供保密的内幕信息,收受交易方的商业贿赂。合同签订生效后,经办部门应秉承公平、诚信的原则有效地履行合同。合同到期后,合同经办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积极措施终止或办理续签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院以前出台的内部规定涉及合同管理的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