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督促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
(一)廉政谈话
谈话人和谈话对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组织及行政主要负责人;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或联系单位党组织及行政主要负责人;各党(总)支部、各部门负责人对班子内其他人员或有关人员。
谈话要点:聚焦“责”和“廉”,督促谈话对象履行主体责任,抓好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规定的执行。
谈话方式: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
谈话时间:可以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但要求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任前谈话
谈话对象:新提拔任用的干部。
谈话人:学院党委、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
谈话要点:结合新任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和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指出其廉政风险点,提出要求和希望。
谈话方式: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
谈话时间:决定任免后,正式上任前。
(三)提醒谈话
谈话对象:单位或群众有反映,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或工作人员。
谈话人: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其他班子成员、纪委(监察处)负责人;各党(总)支部、各部门负责人对班子内其他人员或有关人员。
谈话内容:转达情况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言行。
谈话要求:针对所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要求谈话对象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二、约谈
(一)约谈对象
中层领导班子、班子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
(二)谈话人
党委、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
(三)谈话要点
根据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指出约谈对象在履行主体责任,执行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和改进措施,要求其作出明确承诺,抓好落实。凡约谈对象对谈话人要求敷衍塞责,不认真落实的可由纪委(监察处)按规定追究责任。
1.对领导班子的约谈,侧重于听取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情况。
2.对主要负责人的约谈,侧重于听取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情况。
3.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侧重于听取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岗双责”情况。
4.对其他人员的约谈侧重于听取其廉洁做事、廉洁从政或廉洁从教情况。
(四)约谈方式
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
(五)启动约谈的情形
1.对上级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及时传达、不及时安排部署、不及时督促落实的。
2.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敢抓不敢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
3.对上级党委、纪委的有关规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
4.本单位党组织及行政主要负责人及领导其他班子成员以及教职工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5.对发现的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
6.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7.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三、诫勉谈话
(一)谈话对象
党员、领导干部(含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二)谈话人
对中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对中层领导班子副职及以下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和分管院领导负责;对科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监察处、组织人事处负责人进行,也可委托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进行。
(三)启动诫勉谈话的情形
不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纪党规或国家和学院有关法规、制度,出现了轻度违规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或构成纪律处分程度与情节,或虽然达到或构成纪律处分程度与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减轻至不予纪律处分的有关人员。
(四)诫勉谈话程序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监察处)或组织人事处(以下称“诫勉谈话建议提出单位”)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书记批准,对一般党员的诫勉谈话也可由纪委书记批准。
2.在诫勉谈话前,诫勉谈话建议提出单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党员或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4.诫勉谈话一般由诫勉谈话建议提出部门组织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5.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违规违纪问题的性质及违规违纪程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谈话对象就违规违纪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6.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违规违纪问题,分析问题发生原因、剖析问题性质及造成的不良影响。谈话时,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
7.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8.谈话结束后,谈话记录人员应及时整理谈话记录,谈话人和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同时填写《诫勉谈话备案表》,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备案表》交诫勉谈话建议提出单位保管。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递交有关材料。
9.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就谈话内容和谈话人要求写出书面说明或认识,报送诫勉谈话建议提出部门。
10.诫勉谈话建议提出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给予相应纪律或组织处理。
四、函询
(一)函询对象
领导干部或部门或其他有关人员。
(二)函询单位
纪委(监察处),其中对中层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函询需报告党委书记。
(三)启动函询情形
函询对象涉嫌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违规违纪问题,或针对函询对象的举报投诉,需要作出书面说明或答复的。
(四)函询程序
1.函询对象出现需要启动函询情形时,经纪委书记批准,纪委(监察处)可以用书面形式对函询对象进行函询。
2.纪委(监察处)向函询对象发出函询书。函询书需指明函询对象,说明需要函询的内容或疑问,要求完成时限及答复途径、方式。函询书同时送达函询对象所在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3.函询对象收到函询一般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函询要求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4.函询对象接受函询,要实事求是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或拖延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者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凡违反者,应当按规定追究责任。
5.对部门的函询答复需经本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签字背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递交。对个人的函询答复需经本人和所在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后递交。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在认为不属实或怀疑的函询答复上签名并说明不签字理由。
6.纪委(监察处)收到函询答复后,可视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核实,做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或建议。
7.函询通知书、答复和其他相关材料由纪委(监察处)保存。
五、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枣庄职业学院 枣庄技师学院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