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学院各院(系)部、处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山东省委贯彻<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共枣庄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巡察制度,实施巡察监督。学院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
第三条 学院巡察工作在党委统一指导下,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坚持发扬民主、依靠群众。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四条 学院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院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和组织人事处处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中央、省、市委和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五)研究巡察结果的运用;
(六)向学院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院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以学院纪委监察机构为主体,视情吸收组织、审计、财务等部门人员参加。
巡察工作实行一次一授权。巡察组组长、巡察对象、巡察内容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各院(系)部、处室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科级干部。
第八条 学院巡察工作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巡察,紧扣“六项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切实加强基层党的领导,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学院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阴奉阳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三)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以及隐性、变异“四风”等问题;
(六)严肃查处师生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突出招标采购、资产管理、职称评审、科研经费使用、教材教辅选用、基建工程、收取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等重点领域,对私设小金库、办公用房隐形超标、公车私用进行重点整治,着力发现问题,督促抓好整改,维护师生切身利益。
(七)学院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学院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机动灵活、务实高效开展,对一个单位的常规巡察时间一般掌握在十五天左右,专项巡察时间灵活掌握。在巡察方法上,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新措施、新方法。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学院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制定巡察方案,下发巡察通知,发布巡察公告;
(二)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三)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教职员工进行个别谈话;
(四)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副科级干部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五)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情况;
(六)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七)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八)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所辖教研室、班级、有关业务关联单位了解情况;
(十)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一)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学院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巡察组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学院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党委书记报告。
巡察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巡察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以及突发的带政治性的重大事件;
(二)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三)被巡察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被巡察单位发生的与巡察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
(五)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六)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巡察期间,经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党委批准,学院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学院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学院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党委应当及时听取学院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学院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任务和责任,认真整改落实,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学院巡察组。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对整改工作负总责、自动抓、带头做,并对上报的整改情况报告签字背书。
第十七条 巡察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巡察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员干部和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监督。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巡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巡察组移交事项,无不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敷衍应付造成移交事项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学院巡察组开展工作,认真整改巡察反馈问题,办理移交问题线索。
党员有义务向学院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如实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28日起施行。原《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办法》(枣职发〔2016〕3号)同时废止。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