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依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学院和所属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定期研究、部署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本单位其他内部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四)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每年应有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
第二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审计处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实施学院年度审计计划,修订、完善学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审计学院内各个单位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含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审计学院及校办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三)负责学院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评审(管理审计);
(四)负责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及使用效益的审计,负责校办企业经济效益和内控制度的审计;
(五)负责组织对院内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负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专案审计;
(六)负责基建、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计,负责建设项目经费的财务决算审计;
(七)负责学院基建、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过程的审计监督,并对工程项目招标指导价和控制价以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进行审计;
(八)审签学院的对外经济合同,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结算审计;
(九)负责对学院各类物资采购、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十一)负责上级部门及学院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向学院和上级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资料,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学院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拨付等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并报告学院予以终止;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者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院批准后,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对违法违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根据学院授权提出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对严重违法违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检查落实经学院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十)审计处可以采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院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院的工作任务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五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进行审核后,报请学院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后,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对学院的回复意见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法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枣庄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枣职院发〔2009〕5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