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枣庄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加强公务饮酒管理规定》,树立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的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禁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餐饮酒的实施办法。
一、禁酒对象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二、禁酒内容
1.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餐饮用各种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品(以下简称“饮酒”)。
2.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3.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宴请饮酒。
4.严禁部门和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饮酒。
5.接待外市来宾和外事活动等公务活动,可在晚餐时适当使用当地酒水,严禁酗酒。
6.严禁在公共场所酗酒及酒后滋事。
三、禁酒措施
1.组织领导。禁酒工作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进行。各系部、处室要成立相应机构,主要领导要带头做、亲自抓,率先垂范,严格措施,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令行禁止,不走过场。
2.工作考核。学院纪委、监察处综合考核办将禁酒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和个人的年度考核,纳入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重要内容。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强化责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3.督促检查。监察处要加强对禁酒规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等形式,加大落实检查力度,对饮酒规定落实不到位以及违反饮酒禁令的,一律从严处理。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全院师生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8628038,电子信箱zzzyxyjcc@126.com。)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饮酒禁令的教职工及所在部门,严格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
1.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2.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3.对第三次违反规定者,给予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4.因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贻误工作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5.对本部门发生违反本规定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以及同一部门累计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公务饮酒管理规定的,取消该部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对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其他组织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