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职业学院办公室
枣庄技师学院办公室
枣职院办发〔2014〕7号
关于转发《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落实严禁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
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各系(院)部、处室:
现将《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严禁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全市党员干部严禁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学习领会,严格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1日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落实严禁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对“四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于今年8月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整治违规操办婚丧喜庆、迎来送往等不正之风的有关规定》(室字[2014]32号,大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近一个时期,我市仍有个别党员干部存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正风肃纪,现就严禁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重申如下规定:
一、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坚持移风易俗,坚决从简节约,严格控制宴请桌数和使用车辆。严禁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职权范围内的单位、工作人员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发请柬和通知,严禁收受礼金。因故未能拒收和退还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必须按规定登记上缴。
三、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利用公款、公物操办,不得利用职权影响承办有关事项,不得使用公车和办公用品。
四、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带头摈弃不合时宜的传统习惯,带头崇尚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严禁搞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五、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进行申报,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认真做好存档和备案工作。
六、各级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涉及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要采取提前打招呼、警示提醒谈话等防范措施,对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
七、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借机敛财、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各级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制止、不处理的,以及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审核监督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全市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坚决防止“四风”回弹。近期,市里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展开专项督查,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的行为和现象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坚决遏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良风气
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
关于全市党员干部
严禁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对“四风”,防止和纠正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弘扬和树立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是指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国有企业中的党员干部、提前离岗人员以及副科级以上离退休干部,村“两委”成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为本人或子女操办婚庆事宜,为父母或配偶操办丧葬事宜,以及子女升学、父母寿辰、子女或孙子女满月、参军、订婚、乔迁新居以及亲属周年祭日等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必须坚持移风易俗原则,必须坚持从简节约原则。
第五条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健康文明节俭的良好风尚,做到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参加违规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控制宴请桌数和使用车辆。严禁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职权范围内的单位、工作人员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发请柬和通知,严禁收受礼金。
第八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利用公款、公物操办,不得利用职权影响承办有关事项,不得使用公车、单位公用电话和办公用品。
第九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带头摈弃不合时宜的传统习惯,带头崇尚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严禁搞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条 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借机敛财、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等,一律责令退还;无法退还的,全部上缴。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进行申报,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认真做好存档和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涉及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要采取提前打招呼、警示提醒谈话等防范措施,对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制止、不处理的,以及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审核监督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开展对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3311708)。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采取举报、现场稽查、明查暗访等方法,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枣庄职业学院
枣庄技师学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印发